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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煤—科技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发布)
发布时间:2020/04/03 12:12:29 来源: 点击次数:

  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科技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创新体系,建立公益类企业科技管理与考核机制,促进公司科技工作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科技业绩考核办法(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2. 科技业绩考核是公司业绩考核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结果作为二级单位(公司下属二级单位,不包括管理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核、二级单位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中科技创新计分的依据。

  3. 科技业绩考核对象为公司的二级单位。

  4.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技创新工作全面负责, 是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科技主管领导直接领导本单位的科技创新工作,是直接责任人。

  5. 科技业绩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1月底前完成。

  6. 公司科技发展部和资产财务部分别为科技业绩考核工作的归口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指标

   

  1. 科技业绩考核采用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是公司与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科技业绩责任书,对责任书中规定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计分;最终科技业绩考核结果依照责任书完成情况得分为准。

  2. 责任书中考核指标设立 3 个一级指标、12个三级指标和扣分项(见表1),扣分项设 5类扣分情况。

   

  表1 科技业绩责任书指标考核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目标值

  完成情况



  指标

  名称

  权重

  指标名称

  权重



  1.科技收入与投入

  40%

  1.1科技创新收入(万元)

  15%

   

   

  1.1.1财政补贴收入(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到款额)

  10%

   

   



  1.1.2四技收入

  5%

   

   



  1.2新产品收入(万元)

  10%

   

   



  1.3研究开发费用(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总额)(万元)

  10%

   

   



  1.4技术投入比率(%)

  5%

   

   



  2.科技创新能力

  50%

  2.1新立项(项)

  10%

   

   

  2.1.1国家/省部级项目立项数

  5%

   

   



  2.1.2国家/行业标准立项数

  5%

   

   



  2.2专利情况

  10%

   

   



  2.2.1新申请发明专利数量(件)

  5%

   

   



  2.2.2授权专利数(%)

  5%

   

   



  2.3科技奖励(项)

  10%

   

   



  2.3.1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8%

   

   



  2.3.2集团科技奖励

  2%

   

   



  2.4论文数量(篇)

  8%

   

   



  2.5科技项目完成率(%)

  12%

   

   



  3.综合科技管理情况

  10%

  3.1工作响应速度及任务完成及时性

  4%

   

   

  3.2新闻简报、重大科技成果信息材料报送质量

  2%

   

   



  3.3科技管理系统信息填报质量

  4%

   

   



  4.业绩考核扣分项(累计扣分原则不超过 20分)

  4.1 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不符合规定





  4.2 科研人员待遇未有效落实






  4.3 科技激励奖励政策未有效落实






  4.4 违反公司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






  4.5 科技保密工作不得力并造成严重后果






   

  1. 责任书目标值的确定。首先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前三年完成情况和本单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年度科技创新业绩考核目标值。再由公司依据科技创新规划发展目标,并结合集团下达的任务指标和各二级单位实际最终确定,并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与二级单位科技业绩责任书的签署。

  2. 科技收入与投入:包括科技创新收入、新产品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和技术投入比率等内容。

  (一)科技创新收入:综合反映二级单位科技创新与转化能力,包括 “四技收入”与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到款额之和。其中:“四技收入”指技术开发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咨询收入及技术服务收入。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到款额应包括国家/行业标准到款,“四技收入”应包括政府委托和省级以下政府资助项目收入。

  (二)新产品收入:反映二级单位在营业收入中销售新产品实现的收入。新产品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也包括二级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内的新产品。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并且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三)研究开发费用,即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总额:反映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二级单位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兼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本年研究开发费用不包含用于企业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本年研究开发费用应当等于“研发支出”科目本年归集核算的借方发生额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以前年度由“研发支出”或“开发支出”转出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本年摊销费用不计入本年的“研发支出”科目。

  (四)技术投入比率=本年科技支出合计/营业总收入×100%。

  科技支出包括:研究开发费用合计,购买新技术、科研设备等支出和其他科技支出。

  研究开发费用合计:同“第十条(三)”。

  购买新技术、科研设备等支出:反映二级单位本年购置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

  其他科技支出:反映二级单位除本年研究开发费用及购买新技术、科研设备等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科技支出,如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非研发人员的科技教育与培训等费用支出。

  1. 科技创新能力:包括国家/省部级项目和在编国家/行业标准数量及当年新立项情况、专利情况、省部级科技奖励及集团科技奖励、论文数量、科技项目完成率、综合科技管理情况等内容。

  1. 在研项目包括当年新立项项目和以往年度立项在当年仍持续在研的项目;在编标准指当年新立项标准项目和以往年度立项在当年仍持续在编的标准。

  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含原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等)、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五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由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批准立项的政府财政资助项目。

  省部级项目包括:各省级行政部门或有关国家部委等单位批准立项的政府财政资助项目。省级项目不包括计划单列市项目;部级项目指由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之外的部委批准立项,如应急管理部、环保部等的科技(计划)项目等。

  1. 国家标准:指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代号为GB、GB/T。

  行业标准:指由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代号如MT、AQ、NB、JG、JB等。

  1. 发明专利拥有总量: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年度拥有的、经国内外专利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2. 当年发明专利授权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经国内外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件数。

  3. 专利实施率: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用于企业实际生产、进行许可或转让的专利占企业拥有有效专利的比率。

  4. 科技奖励: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和集团科技奖励。

  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指国家级科技奖励和省部级科技奖励。

  国家级科技奖励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五类科技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省部级科技奖励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部委、原工业部委一级协会直接评选的科技奖励。原工业部委一级协会指由原国家煤炭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力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地质矿产部等职能转化形成的综合性行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勘察设计类奖励按照省部级科技奖励对待,如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在科技业绩考核中可视为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情况:社会力量设立的其他一级协会科技奖励,如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科技奖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授予的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奖励;由国家部委设立评选的科技期刊类奖励,如全国百强报刊奖。可视为省部级科技奖励不作为集团公司科技奖励的依据,科技奖励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集团科技奖励指按照《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奖管理办法》评选的科技奖励。

  1. 论文:指当年在具有国内外统一刊号的杂志上发表或在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刊录的科技论文。

  2. 科技项目完成率:指各企业列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计划中当年实际通过验收的项目数与应完成项目数的比例。

  3. 综合科技管理情况:指科技管理工作响应速度及任务完成及时性,新闻简报、重大科技成果信息材料报送质量,科技管理系统信息填报质量等内容。

  1. 业绩考核扣分项:包括 6 类情况,累计扣分原则不超过 20 分。

  1. 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生 1 项扣 2 分。包括科技项目验收未通过,经费管理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不良影响等事项。

  2. 科研人员待遇政策未有效落实的扣 10 分。包括首席科学家或专职研发人员待遇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的。

  3. 科技激励奖励政策未有效落实的,每发生 1 项扣 5 分。如奖励激励资金发放不到位等情况。

  4. 违反集团公司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每发生1项扣 10 分。如违反项目组织申报管理要求等对集团公司造成影响的情况。

  5. 科技保密工作不得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扣 10 分。

   

第四章  基础数据的确认

   

  1. 各二级单位科技主管负责业绩考核涉及所有信息数据的报送工作,应于 12 月 15 日前完成科技信息平台相关数据的录入,并于 12 月 31 日前完成财务统计数据的录入。

  2. 当年立项项目以科技立项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盖有公章的计划任务书(合同书)为依据;当年立项标准以标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公告为依据。

  3. 当年应完成项目数以集团公司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所列为依据,根据所列项目的完成情况来计算科技项目完成率。

  4. 成果鉴定以提交的当年项目鉴定证书为依据。

  5. 科技奖励以科技奖励部门颁发的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或科技奖励公报为依据;专利以国内外专利行政部门颁发的受理通知书或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为依据,技术秘密以集团公司颁发的登记号或认定证书复印件为依据;论文和学术著作以正式发表(出版)首页复印件为依据;

  6. 制定/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以二级单位当年完成报批稿且经标委会秘书处确认合格为依据;国际标准以发布的标准文本和提供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主导或联合主导证明为依据;团体标准和集团企业标准以发布的标准文本为依据。

  7. 上述证明材料由各二级单位科技主管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公司科技发展部,经审核后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1. 公司各二级单位对所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 本办法由公司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附: